禅与心理分析有何关系?

       把它们归总起来说,是在于心理分析理论的发展,是在于西方世界的智力与精神气象的变化,在于铃木大拙博士的贡献,他,由于他的著作、讲座和他的人格,业已使西方世界对有所认识。

       我想参加这次座谈的每位人士,正像读这本书的人一样,对铃木大拙博士的著作多少有所知悉。但本书所发表的讲词与铃木大拙博士其他著作的不同之处,在于此处特别讨论着心理学方面的问题,诸如无意识、自我等;并且,他的演讲所发表的对象,是一组少数的心理分析家与心理学家,他们的关心与问题,在一个星期交谈讨论的时间,都会向铃木博士提出。因此,我相信,这些讲座对于精神病学家、心理学家和许多关心人性问题的有思想的入,一定有其特殊的价值,因为,尽管它们读起来并不“轻易”,却会使读者对禅宗有一定程度的了解,俾使他能够继续他自己对禅的认识。

       这本书中另两篇文章几乎无需说明。我唯一须提到的是,虽则铃木博士与马蒂诺博士的文章几乎完全保持座谈会时的原样(铃木博士仅把演讲词的形式改为文章的形式),我的部分则完全修订过,在长度和内容上皆是如此。修订的原因主要是座谈会使然。对于禅宗的文字我以前虽有所知悉,但座谈会所给我的启发以及随后的思考,导致或“本来面目”,公案——不论自发的或是给予的——都没有提供任何可以当做客体去了解与掌握的东西。设若学生想把它客体化,在细心而明敏的禅师面前,会立刻受到不留情的回拒。

       有时候——如在日本所发展出来的“公案系统”——在某个公案中仍旧余留着形式或内容上客体性。为了把这些余留的东西清除,并加深领会,禅师就再给学生一个公案,如此一个跟着一个。设若用得不当,这种公案系统就变成了它自己的障碍,终致落人公案原先所慎防的危险中。

       公案唯一确切的内容乃是争扰不休的自我本身。对于公案的真诚寻求“解决”,乃是分裂的自我寻求自己的重合与实现。从公案的起源来看,它乃是这种实现的表达。不论学生自己是否认识到,他同公案的奋斗乃是他为了实现自己而同自己的奋斗。如果学生把公案当做客体问题来解决或回答,则不论是自然发生的公案,或由师给予的公案,他在去意图回答或掌握时必然陷入虚妄。因为,如我们所已说过的,自我的问题正是主客二元对立所产生的问题。

       然而,宗并没有像我这样把这件事做智性的、概念性的与分析性的解释。它宁愿直接而具体地用问答或公案来挑战,而自我在它的主客二元结构中,则绝对无法作答。这一种攻击,经由登峰造极的语言、行为、姿态动作的表达,构成了禅宗特有的方式,宣布——并使自我了解——自我无法在其自身之内完成自己,自我要想在它主客二元的结构中解决它的冲突矛盾是根本不可能的,因为这个冲突矛盾正是主客二元结构。

       因此,公案乃是要在情意上、智性上以至于身体上都激起“大疑”来,以至于整个的自我变成了一个“大疑团”。而除非自我本身变成了大疑团,就不能说它到达大疑的地步。

       为了达到这个开始的目标,并为了达到最后的目标,公案就同另一个早已存在的“集中”方法相并行——即是“坐禅”。这种盘腿而坐,两只脚各放在对面的大腿上,脊椎挺直,双手合十或重叠于前方,以“观照”或“默想”的方法,在佛教以前许久就盛行于印度了。释迦牟尼据说就是在这种姿态中成道的。当慧可去见菩提达摩时,据说后者也是以这种姿态面壁而坐。